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绍政发〔200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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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9〕7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决定》和《意见》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和《意见》的要求上来。要开展全员学习培训,使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决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
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强化对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二、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推进依法行政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决定》和《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实施成本高的决策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其合法权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相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未听取意见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各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市政府和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在收到报备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交报告由备案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各地各部门每隔两年要组织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乏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严格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禁不具备资格的单位以及无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坚决将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明确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基本程序和责任。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监督程序和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制定和完善案卷评查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规范,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案件审理方式,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健全和解、调解机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进一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四)大力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各县(市、区)政府要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明确其主要职能、权限和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和管理方式,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使其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干部培训工作,加强法制干部的交流、使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指导协调监督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探索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年度述职报告以及干部任用考察的基本内容。
(二)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坚持每年对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督查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奖励、惩处和干部任免挂钩。
(三)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要向市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支持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其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要大力培养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行政工作比较滞后的单位,上级组织要积极帮助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各地各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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