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台政办发〔20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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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从医药大市向医药强市的转变,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一、空间布局
根据《台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着力构建以台州现代医药高新区为核心,以天台、仙居、玉环等医药产业功能区为支撑的产业空间布局。新建(含搬迁)、扩建和改建医药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二、产品要求
充分发挥台州现有企业、技术和产品优势,大力拓展医药产业链条,优化医化产品结构。依托特色原料药优势,向产业链高端品牌仿制药和自主创新药延伸发展。做优原料药,发展为成品药提供原料的或低污染、高效益且在国际上有竞争性的原料药,重点发展抗肿瘤、甾体激素、抗生素、心血管药物、精神类药物、造影剂、维生素等优势原料药。发展成品药,鼓励发展生物制药、基因药物、天然药物、现代中药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进一步延长上下游产业链,鼓励发展医疗器械、医药装备、研发、销售等辅助性产业。不能证明使用合理性且残留量不能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审批使用I类敏感物料的产品,限制审批使用II类敏感物料的产品(详见附件)。
三、装备要求
强化医药企业系统设计和车间科学布局,提升装备“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信息化”水平。推进生产装备自动化,推广使用DCS控制技术,采用连续化生产和定量化控制的设备。推进物料输送管道化,采用隔膜泵等无泄漏的泵管道输送液体物料。推进生产过程密闭化,设置密闭投料装置,采用全过程氮气保护设施和“三合一”压滤机等连续密闭设备。推进生产控制信息化,实现对进料、反应、出料、环境管理全过程各种参数的精确控制,提高物料转化率和产品收率。
四、排放要求
从严执行医药“三废”排放标准,实行企业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小于0.45吨标煤,新鲜水耗小于7.6吨,废水产生量小于5吨。强化废气、废水分质分类收集和预处理,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配套完善的“三废”处理设施,鼓励大企业自建气、液、固一体化的焚烧处理设施。废气排放须做到厂界闻不到臭气,其中台州湾医药产业集聚区和椒江外沙岩头化工区排放口恶臭浓度控制在500(无量纲)以内。废水经处理达到入网标准后专管接入污水管网并实现在线监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敏感物料清单
附件
敏感物料清单
类别
物质名称
I类
乙硫醇、甲硫醇、硫化氢、甲硫醚、苯、光气(气态)、
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烯
II类
吡啶类、丙烯腈、苯乙烯、吗啉、四氢噻酚、苯硫酚、特戊酰氯、溴素、氯化亚砜、二甲基亚砜、一氯甲烷、溴乙烷、氯仿、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二氯乙烯、四氯乙烯、巯基物(恶臭)、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三氯氧磷、三氯化磷、三溴化磷、五氧化磷、三甲基氯硅烷、四氯化钛、氯甲酸乙酯、戊醇、苯磺酰氯、氯甲基甲醚、甲基叔丁基醚、丙烯酸酯、三氧化二砷、二氯乙酸乙酯、二氯乙酸甲酯、异氰酸甲酯、硝基苯、环氧丙烷、乙酸乙烯酯、环氧氯丙烷、三氟化硼、烯丙胺(3‐氨基丙烯)、氯甲酸三氯甲酯、苯胺、苯酚、氯气(液氯)、氰化氢(气态)、三氧化硫(气态)、氟化氢(气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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