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文号:温市科知发〔2011〕22号
颁布日期:2011-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市科知发〔2011〕22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现将制定的《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示范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主管本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专利示范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示范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或者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

(二)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1名以上取得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利管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

(三)专利示范企业的核心产品应当拥有专利并能实施产业化,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同时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四)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注重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同时主动开展专利预警分析,规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近二年中没有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七条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内容包括企业总体概况,企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情况。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及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复印件。在申请专利汇总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运用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报表、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有关电子件。

第八条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每年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申报材料由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统一受理。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第九条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根据中心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认定当年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授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十二条对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组织一次复审(复审材料要求同申报材料)。对复审不合格企业,撤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原《关于开展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意见》(温市科知发〔2004〕07号)同时废止。

发布机构: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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