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温政发〔 2010 〕35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温政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0〕15号),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时报送草案。提交的送审稿应当做到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内容成熟、程序正当,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或者延期报送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二、计划项目报送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10份,附电子文本);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计划项目起草工作的跟踪了解和指导。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和起草情况。未经征求意见、协调或者征求意见、协调后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的单位应当做好调研项目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列入制定计划,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事关重大确需制定的,经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计划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温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市科技局负责起草,4月底前报送草案);
2.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起草,5月底前报送草案);
3.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起草,5月底前报送草案);
4.温州市区临时经营场所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6月底前报送草案);
5.温州市实施《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办法(市温瑞塘河管委会负责起草,3月底前报送草案);
6.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转让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负责起草,4月底前报送草案);
7.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起草,6月底前报送草案);
8.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法制办负责起草,4月底前报送草案);
9.温州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市法制办负责起草,7月底前报送草案);
10.温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信息办负责起草,8月底前报送草案);
11.温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调研论证);
12.温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调研论证);
13.温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调研论证);
14.《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负责调研论证);
15.温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负责调研论证);
16.温州市瓯江采砂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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