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温政办〔 2012 〕9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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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2〕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
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切实保障全市商标创建水平稳步提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鼓励自主创新,推进商标强市,建立“政府主导、工商主推、企业主创”的工作机制,形成“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创新政策措施,指导、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到“十二五”期末,创建20个以上温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和50个以上温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和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形成以商标为主导的区域特色经济,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创建原则
(一)类型全面,层次清晰。统筹兼顾,充分考虑不同乡镇(街道)、企业的实际情况,形成不同层次、类型的商标战略创建工作梯队,推进全市商标战略深入实施,切实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引导乡镇(街道)和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突出自身优势,因地制宜,探索新思路、实践新方法,制定独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商标战略实施规划,形成以商标为主导的区域特色经济,培育一批自主知名商标。
(三)以点带面,全面推广。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好中选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商标战略实施新局面。
三、创建条件和程序
(一)创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条件。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将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有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措施、保障制度等。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品牌指导站),有专职工作人员。
3.辖区内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及近三年商标申请量位居全市乡镇前列。
4.辖区内被认定的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位居全市乡镇(街道)前列。
5.重视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近三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全市乡镇前列。
6.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卓有成效,拥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具有示范效应。
(二)创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条件。
1.在温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企业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
2.在全市范围内或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3.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4.高度重视商标管理工作,有商标管理(知识产权)机构、商标管理专职人员和较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
5.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6.企业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并取得明显效益,商标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
(三)创建程序。
1.发布通知。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具体工作。
2.自愿申报。如实填写《温州市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申请表》、《温州市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情况报告(3000字以内)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初审推荐。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全市申报情况,对申报的乡镇(街道)、企业进行考察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4.复核确定。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单,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商标战略示范乡镇、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颁发证书、牌匾。
四、实施与管理
(一)示范评定。每年评定1次,具体时间由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发布通知。
(二)示范期限。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自示范名单确定之日起3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示范。
(三)扶持措施。
1.对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开展面对示范乡镇(街道)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利用温州工商门户网站、各级新闻媒体为示范乡镇(街道)进行宣传;为示范乡镇(街道)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统计服务,为其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参考;指导和支持示范乡镇(街道)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加大对示范乡镇(街道)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支持和帮助示范乡镇(街道)外向型企业运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进行海外商标注册,协助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对示范乡镇(街道)申请争创的驰、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重点推荐、申报。
2.对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开展面对示范企业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定期定人上门服务,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重点指导和帮助;为示范企业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并针对示范企业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案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相关处室进行处理;优先组织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为示范企业商标海外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鼓励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实现企业商标价值。
3.示范企业在项目审批和资金、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并实施。
(四)对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
1.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其他不符合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要求的。
2.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资格。
3.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示范期届满未再申请的,其示范资格自行停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工作。各地要落实好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落实等工作,确保本地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为乡镇(街道)和企业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做好服务,积极加强同企业沟通,了解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工作。
(二)及时交流信息。不定期召开会议,适时总结交流各地开展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创建工作的情况及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面向社会、企业广泛宣传创建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企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吸引广大企业主动参与,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商标战略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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