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粮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粮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七政办发〔2008〕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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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粮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七台河市粮食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七台河市粮食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消除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应急物资及状态的确认
1.2.1本预案所称粮食(含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及食盐,下同)应急状态,是指粮食供应紧张或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在较大范围内出现市场粮食短缺,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购买或粮食脱销等状态。
1.2.2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指市(地)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连续上涨,周涨幅达50%以上。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映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2应急机构和职责
2.1七台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农委、市交通局、七台河火车站、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农发行、市经委、市新闻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程度,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指导县区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4)根据需要,向省粮食局或外市(地),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上述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根据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并会同商务局负责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
(2)市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市场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的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经委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做好与铁路部门的衔接和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6)市交通局、七台河火车站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7)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8)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质量监测,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1)市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2)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及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13)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级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县区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由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商务、农业、物价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和国内、省内市场动态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警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2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商务局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粮食局、市物价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准备
4.1物资储备
县区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要增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应根据应急供应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成品粮(油),确保市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资。
4.2加工和供应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要通过各地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1)核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要按照布局合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和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应作承诺,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核定后的加工企业名单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局)备案。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和乡村应急供应需要,进一步落实粮食应急销售或供应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如军粮供应站),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粮油批发大户等机构承担。各地应急网点名单要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局)备案。
(3)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规划和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搞好运力、运输路线、存放地、运输工具等的计划编制,确保在特殊情况应急粮食的调配和运输。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应急状态的确认和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指挥部首先要研究分析应急状况的严重程度,按照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出判断,出现省级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申请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市粮食保障应急预案。
5.2.1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启动当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通过应急供应网点,加大粮食投放和供应;立即通过核定的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
(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源调配。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筹措资金,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调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并认真做好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路线和工具。
(3)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出现断供时,可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在七台河市的省级储备粮。
(4)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及时组织和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5.2.2当出现特急状况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发改委、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粮食品种、地域范围和销售最高限价。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销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统一分配供应粮源。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在争取省级储备的同时,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建立市级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为保证应急供应,我市在口粮品种的粮食储备最低(三个月)不少于2万吨。对食盐库存实行周转经营,保持全市商品盐库存不低于800吨。
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选择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的条件:
(1)有卫生许可证、取得市场QS认证;
(2)靠近粮源,交通便利;
(3)生产工艺先进,设备优良,管理水平较高;
(4)有一定的加工规模,且具备常年加工能力。
6.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我市将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粮食企业和救灾粮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6.2.4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建立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档案,并将企业名单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县)政府要加强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5培训演练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由市和县分级筹措保障。
7后期处置
7.1评估和改进
7.1.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再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05〕46号)规定,列入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支出,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责,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7.2.2对动用市级储备发生的价差以及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市县的属地原则分级承担。
7.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已动用的省或市级储备粮,以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奖励和处罚
7.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对在粮食应急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附则
8.1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8.2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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