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发〔2006〕5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

前郭县、宁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稳定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批复》(吉国土资发〔2006〕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和《松原市城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商业、住宅)最低价标准》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基准地价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同用途、不同级别、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估价日期为2005年1月1日。基准地价包括净地基准地价和毛地基准地价。本次公布的净地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毛地基准地价是指各级别的出让金平均价格,本次公布的出让金是指政府的土地纯收益。

三、宗地出让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宗地评估价格,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四、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价标准(不含商业、住宅)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毛地)的70%。最低限价标准只限于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最低价标准或低于此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五、松原市城区含前郭县的前郭镇。

附件:1.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2.松原市城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商业、住宅)最低价标准

3.松原市城区土地年租金平均价格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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