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松政发〔2007〕13号
颁布日期:2007-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松政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配机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育,现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市场管理不断规范有序,但由于配套政策出台滞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明确,实际补偿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发育,侵害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为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松原实际的政策性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包括: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下列土地通过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

3.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的工业用地;

4.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5.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6.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下列土地通过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4.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2.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3.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六)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七)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1.拟订方案。收回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3)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2.方案审核。收回方案拟定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3.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使用权收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并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或在媒体上公告送达决定。

5.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约定支付补偿费时间。

6.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八)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1.收购申请。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2.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3.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4.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5.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6.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7.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九)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有基准地价的,按原用途现行基准地价20%—40%给予补偿;

2.没有基准地价的,按现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其它

(十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土地补偿费支出一律通过地方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二)土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补偿费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纳入土地收购成本。

(十三)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十四)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吉林油田产能井和注水井用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据城市规划和生产实际用地需要,重新核定用地面积;报废的井场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五)收回土地使用权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给予补偿。

(十六)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十七)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比例,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十九)本意见适用于松原市宁江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各县应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本意见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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