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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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政发〔2006〕12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现了以协议方式向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的转变,土地资产日益显现。但目前土地资产市场化配置程度仍然较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不强,影响了土地资产效益的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前提。只有实行总量控制,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制定计划是控制供地总量的有效手段,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科学的年度供地计划,确定土地供应指标,并将供地指标分解落实到地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年度供地不得突破计划指标,未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供应,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继续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审批;严格界定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的划拨供地范围。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批准。原划拨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或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对未足额上缴土地出让金或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更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按揭贷款等业务。
三、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现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加强收储机构建设,强化其代政府经营土地资产的职能,发挥融资平台作用,不断加大收储资金的融资力度,采取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土地收储资金。努力扩大土地收储规模,采用实物储备、规划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等形式,将市区内所有待开发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逐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管理模式,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加大土地收储力度,解决收储资金不足问题,市财政从每年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0%作为土地收储的专项资金。
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努力提高“净地”出让比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性住宅用地尽可能采取“净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通过有序竞争,实现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增加政府土地收益。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供地程序,年度供地计划确定后,建设部门应将计划确定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确定供地方式,适时供地。凡经营性用地,发改部门不得先行立项,建设部门不得先行选址,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先行确定地价。
四、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使用市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要由市政府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改造旧城区涉及成片开发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原用地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后,予以储备。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原则上应由土地收储机构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统一出让。
市区内原前郭县企事业单位用地,涉及改制、转让、旧城改造拆迁的,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依照有关规定由前郭县收取。
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开发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出让。
改制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企业因搬迁涉及原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政府实行统一收购储备。市土地收储机构要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合同,严禁企业与购买方私签协议,非法转让土地资产。严禁企业改变用途,自行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加强地价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每2-3年调整一次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对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要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集体会审确定出让价格。同时,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严禁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土地。没有基准地价的区块,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巨额资产。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全面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既可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又可以达到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划拨和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提出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申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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