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苏府〔 2004 〕 82 号
颁布日期:2004-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4〕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的加快推进,一些地方在开发区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基本农田水系和耕作层被破坏,致使一些粮田无法耕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田抛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省政府最近一系列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措施,全面开展农田抛荒专项治理,确保种足面积,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非农建设用地征而不用。

(二)对已经闲置或荒芜的,马上可以恢复耕种的耕地,立即恢复种植。

(三)对因开发区建设或基础设施造成成片农田水系和耕作层破坏、不能马上恢复种植的抛荒农田,限期修复,逐步恢复耕种。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各地要及时组织国土、农林、水利等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抛荒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核实,摸清抛荒的面积、位置、时间和原因,恢复种植的难易程度等,查明抛荒田的责任单位(人),及早制定抛荒耕地复种计划。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抛荒田块的情况,针对恢复种植的难易程度,明确重点,分类指导。一是对于基本水利设施健全或稍加整理就能利用的农田,要纳入今年水稻生产计划,尽快恢复水稻生产。二是对于基本水利设施破坏较重,不能恢复水稻生产的田块,要恢复种植旱粮及经济作物,如大豆、玉米、蔬菜等。在经营方式上,对占(租)而不用的农田,可委托大户或农户种植。对因农户自身原因弃耕的农田要限期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下同)和发包方(村级组织)在明确抛荒户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进行代种。

(三)落实政策,加强管理。根据“谁抛荒、谁负责”,“谁占(租)而不用,谁负责恢复耕种”的原则,切实加强土地灭荒管理。

一是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抢险救灾等需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要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耕种。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临时用地在恢复种植条件后,所在地镇政府要及时落实承包种植人,确保不出现抛荒。

二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管理。对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责令其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每年按照每亩600—2000元的标准收取荒芜费。如原承包者愿意恢复耕种的,且得到正常收获的,荒芜费作为奖励予以退还;如原承包者不愿耕种,其他人愿意耕种荒芜的基本农田且得到正常收获的,荒芜费不少于50%奖励给新的耕种者。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原耕种该块基本农田的集体或个人要恢复耕种;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1年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按每亩600—2000元的标准收取荒芜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市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块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落实承包种植人,并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是加强对征而不用土地的管理。以出让方式供地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无正当理由,用地单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的,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土地原属耕地、可以恢复耕种并收获的,所在地镇政府要落实承包种植人,并恢复耕种。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已办理批准用地手续,且批准的用地原为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要由原耕种该块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经批准的用地,用地单位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市以上国土部门按每亩600—2000元的标准收取荒芜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市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块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对征而未用的土地,可以由当地镇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在取得用地单位同意,并恢复耕种后用于土地置换,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

四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对于基本水利设施健全或稍加整理就能利用的农田,要纳入今年水稻生产计划,尽快恢复水稻生产。要尽快安排资金,组织突击修建灌溉和排灌系统,恢复水系,落实灌排人员,确保正常生产。

(四)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消灭农田抛荒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消灭农田抛荒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灭荒工作的管理,采取综合措施督促恢复抛荒地耕种。农林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帮助落实农用物资、种子、种植模式和承包方法。水利部门要认真开展全市水系情况调查,特别要摸清目前遭受破坏的水系和田间沟系情况,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对已毁坏的灌排沟渠要及时进行恢复。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经费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其他各涉农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形成消灭农田抛荒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领导,强化督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消灭农田抛荒工作责任制,并落实相应措施。要将完成抛荒复种任务情况列入全年农业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奖惩,加强考核。市政府将组织市农办、国土、农林、水利、粮食等部门开展督查,对灭荒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给予奖励,特别是通过财政支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农田抛荒问题严重,又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地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取消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并减少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支持。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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