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政办发[2006]89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明确要求,“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或者生产经营。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责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能。
对于安全风险较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论证及《安全专篇》审查备案。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不含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对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表》上予以确认备案。项目竣工后,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上予以确认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分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应把项目安全设施列入工程概算;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应通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会审,并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时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经委:对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听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意见,并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每季度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安全设施设计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对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确认,没有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不批准施工;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也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特别是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大的大中型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应告之引资、投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项目,不予招商确认。
以上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联合把关。要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检查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督办检查组,对市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凡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安全风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和新建、在建及已竣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要于2007年4月底前补办审查手续。今后,凡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而违规许可的建设项目,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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