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竣工期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901号
颁布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竣工期限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合同中开工、竣工期限,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的气候条件、工程项目承包施工技术等因素,现就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竣工期限的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工期限

开发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

二、关于竣工期限

(一)住宅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的项目,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

(二)非住宅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包括3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2年;

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内(包括8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4年;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一般分期实施建设,按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相关参照数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

(三)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1年。

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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