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行政指导的意见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京工商发〔2009〕79号
颁布日期:2009-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行政指导的意见

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首都商标战略的实施,指导企业运用商标战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监管职能,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商标监管、服务市场主体,提高企业注册商标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

二、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行政指导的实施范围为,通过行政认定的本市范围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三、各区县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行政指导,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行政指导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辖区有关商标工作的整体情况应及时总结,为下一步实施商标监管打好工作基础。

四、工商部门应充分发挥商标管理职能,积极了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为企业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行政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文字或图形)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

(二)该商标实际宣传中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类别、商品或服务是否一致;

(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后,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认定前相比有何变化;

(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后,该商标权利人有无变更;

(五)该商标授权使用许可的情况;

(六)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制度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

(七)商标印刷、使用、残次商标的销毁等环节规章制度的制订及落实情况;

(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利人在国内外使用、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

(九)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商品或服务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十)企业在打假维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使用中的其他情况。

五、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方面对企业应予以指导,以提高企业商标管理和保护水平。

六、鼓励和帮助企业建立商标价值评估、统计制度,完善对外合作商标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我维权意识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

七、利用自身职能帮助企业实施、推进商标战略。提升企业商标运用和应对竞争的能力,以商标整合企业的技术、管理、营销等优势,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加商标附加值。

八、支持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

九、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宣传、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逐步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

十、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打击海外商标抢注行为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十一、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开展面向企业的商标管理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鼓励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管理和运用水平较高的企业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在开展对企业行政指导的基础上建立追踪调查机制,全程评测企业商标战略实施情况,总结商标战略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企业的成功经验。

十二、结合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行政指导,研究制定辖区企业品牌培育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各区县工商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行政指导工作。

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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