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02年第193号
颁布日期:2002-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