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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2年第193号 |
|---|---|
| 颁布日期:2002-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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