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甬政办发〔2008〕238号
颁布日期:2008-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新兵质量,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新形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高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一)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参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义务兵退役安置待遇。

(二)提高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定额补助和退伍复学减免学费标准。2008年起,对在甬在校大学生入伍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定额补助。退伍复学后,每年减免其学费的60%;对荣获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不低于8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在部队入党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根据各县(市)区征兵工作和全市在校大学生应征报名情况,在校大学生应征指标可由市征兵办视情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定额补助金及减免学费的承担随指标的调剂而转移。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批准招收士官的,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政府给予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万元的奖励金(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一半,其余部分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

(五)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按所在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二、进一步做好优待安置工作

(一)2008年起,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以不低于上年度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的,按现行标准发放;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标准发放生产启动补助金,并逐年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生产启动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征集地县(市)区政府解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士兵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

(三)义务兵入伍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中式烹调师、船舶修理等技术性工种的,服役期间有关部门应保留其技术证书,准予暂缓年审,退役后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免费予以核发驾驶证或上岗证等技术证书。

(四)切实重视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把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转业士官作为安置对象的重中之重,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三、加大依法征兵工作力度

(一)落实公民兵役证制度,全市统一使用由省征兵办公室印制的兵役证,兵役证的发放、登记、核验和管理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

(二)本市2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招考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升学、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验《公民兵役证》,如有拒征、拒服兵役行为的,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拒征、拒服兵役行为的应征青年,各级兵役机关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三)应征公民逃避、拒绝服兵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拒不接受征兵任务和拒不配合征兵工作的,按《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由县(市)区兵役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市法制办每年应会同市征兵办抓好市、县两级兵役机关征兵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证发放等工作。

四、抓好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

(一)各级教育部门和院校应根据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当年毕业学生的调研摸底、宣传发动、组织报名、政治初审和预征对象选定,以及军队士官招收等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和兵役工作的有关规定,驻甬高校应设立人民武装部,承担学生军训、国防教育、征兵工作等任务,普高、职高、中专、技校等学校根据任务需要也可设立人民武装部,未设立的要指定部门负责征兵工作。学校人武部实行校党委和属地县(市)区人武部双重领导,属地县(市)区人武部应加强对学校人武部的指导。

(三)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兵役机关依据各院校征兵工作业绩,每年组织专项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落实政策不力的人和事,予以通报批评。

(四)实习期间的职高(中专、技校)生自愿应征,可确定为预征对象,征兵开始时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证书。对入伍前未通过相关技术职称考试,退伍后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其退伍后1年内给予一次免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相关技术资格证书。

(五)各县(市)区兵役机关根据各院校征兵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做好征兵工作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的年度财政预算,由各县(市)、区兵役机关于翌年初下拨。

五、进一步健全征兵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应将征兵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评分值应不低于武装工作总分的20%,并按当地党委、政府年度考核项目的同等标准实施奖惩。对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对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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