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订阅发行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京政办发[2000]10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订阅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全社会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刊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重要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公报》及时、集中、全面、准确地刊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等文件;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重要文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可供全市参考的重要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文件。在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现首都跨世纪发展的新时期,认真做好《公报》的订阅和发行工作,对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行政法规、各项政策,促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支持和监督政府工作,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此,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做好2001年度《公报》订阅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提高对做好《公报》订阅发行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公报》的订阅发行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办公室,要负起《公报》订阅发行的责任,指定专人组织落实。可采用“代收代订”、“集订分送”等方法,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基层单位订阅《公报》。

二、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村委会、城市街道居委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站),都应订阅《公报》,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系统要把《公报》订阅到所,保证本市的行政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得到广泛传播和贯彻。民航、铁路、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订阅一定数量的《公报》,供旅客阅读。

三、邮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把《公报》的征订邮购工作抓紧抓实,不断提高《公报》的投递质量。

四、《公报》为A4开本,半月刊,每月10日、25日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中、英文目录,每本单价5元,全年出版24期,定价120元。可以零售,也可破季订阅。订阅单位可直接从《公报》编辑部办理邮购(邮编:100744,地址:北京市正义路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联系电话:65192756,65192757,65192758)。

二〇〇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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