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5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5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政办〔201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廊坊市2015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廊坊市2015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廊发〔2013〕20号),加快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及推广使用,降低原煤散烧排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洁净型煤推广奖补机制,促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扩大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范围,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比例,确保2015年完成30万吨民用洁净型煤推广任务。

二、实施原则

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疏堵结合;政府引导、以奖代补。

三、奖补政策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14〕1391号)要求,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城乡居民购买使用的洁净型煤进行奖补,其中市级财政2015年度安排奖补资金4500万元,按照任务比例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具体奖补政策和程序自行制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补贴到位。

四、标准要求

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和洁净型煤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标准

1.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14〕539号)“按照每个县(市、区)区域内建一个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的原则”建设并列入省建设资金补贴计划的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按照环评及批复的各项规定,落实储煤场和生产车间棚化储存、全封闭加工等要求;环保设施齐备并正常运行。

(二)型煤标准

1.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中“民用型煤“标准。产品配送采用独立封闭包装方式运输,外包装需标明厂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2.洁净型煤主要原料必须是无烟原煤或其他无烟燃料,所用添加剂需无毒无味,不造成二次污染。

五、备案管理

对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在当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同时,备案信息资源要和环保、质监、财政等部门共享。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等情况。

六、销售要求

(一)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认真研究制定洁净型煤推广方案,严格销售运行和奖补程序,坚决杜绝以次充好、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发生。

(二)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每生产一批次型煤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销售,自检报告需留存24个月备查,同时报送同级质监部门。

(三)销售到廊坊市行政区域外的洁净型煤不予奖补。

七、销售监管

(一)由市、县两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掺假使假、弄虚作假等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可给予奖励,对于故意捏造虚假举报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奖励标准、方式由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制定。

(二)对存在销售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和人员,由审计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查处。

(三)对违法行为较重,涉案金额较大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等活动的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责任分工

(一)市发改委作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总体协调督导,掌握整体工作进度;负责提出年度市级奖补资金预算;负责拨付财政直管县市级奖补资金。

(二)质监部门负责指导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批次自检,并做好抽查检测工作,对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洁净型煤推广“以奖代补”资金。

(四)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对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的环境评价,监督企业落实环保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工商部门负责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洁净型煤销售的抽查审计工作,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是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辖区内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广大城乡居民使用洁净型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辖区内洁净型煤销售监管和推广力度。2015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5年度全市洁净型煤推广任务和奖补资金分解表

附件:办大54号附件.doc

http://zfxxgk.lf.gov.cn/km60193/um22o/tmcty?id=69207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