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大庆旅游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大庆旅游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发展大庆旅游产业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四日

关于发展大庆旅游产业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大庆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把大庆建设成为旅游经济强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旅游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一)增强做好旅游业的责任感。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旅游经济对相关产业的拉动作用,将旅游业作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点和第三产业的核心,努力把旅游业培育发展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积极实施大旅游发展战略。按照扩大规模、提升层次的要求,努力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把发展旅游业与推进城市化进程、建设高科技现代化城市、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结合起来,以“绿色油化之都”、“天然百湖之城”、“中国温泉之乡”作为大庆市旅游形象的整体定位。

二、加快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步伐

(三)加快旅游精品的开发建设。在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上,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围绕石油、温泉和湿地三大特色资源,重点培育石油文化、特色温泉、生态湿地三大主打品牌。打造推出铁人纪念馆、油田科技博物馆、大庆创业追踪园、湿地公园游客中心、当奈湿地人居生态村、北国之春温泉城、浪淘沙温泉度假村、油田城市乡村等一批有潜力、规模大、品位高的系列旅游精品,逐步形成有大庆特色的石油文化、休闲度假、康疗保健、民俗风情、观光游览等多元化的旅游产品结构体系。

三、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旅游产业的经营水平

(四)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新建旅游区(点),由旅游局牵头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依据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局要严格把好等级初审环节,加快全市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旅游区(点)国家质量等级申报及评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建立重大旅游项目评审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旅游、发改、财政、规划、环保、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旅游项目评审小组,依据《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对新建重大旅游项目和改扩建的旅游项目就旅游功能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确保旅游项目的合理化和标准化。

(六)加速培养引进旅游人才。采取学校教育、择优引进、在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导游员等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引进高、中级旅游人才,优化旅游行业队伍结构。加强导游员培训,不断提高导游员各方面素质。

(七)强化旅游行业管理。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旅游安全预报系统,完善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和旅游旺季制定预案,强化监督,排除隐患,确保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旅游、交通、公安、工商、安全、城管、卫生、物价、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定期开展安全、服务质量等专项检查,加强旅游行业的规范管理。

四、加大旅游市场营销力度

(八)加大旅游对外宣传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旅游宣传资金,在新闻媒体、旅游公益广告以及城市重要路段,通过播放大庆旅游宣传片、设立形象路牌等方式,大力宣传大庆旅游形象和特色景区(点)。

(九)加大市级媒体宣传力度。市内各新闻单位要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适时开辟旅游专栏、专版。电视媒体利用间歇时间免费插播大庆旅游风光片,制作播出一批介绍大庆旅游景点和反映大庆旅游形象的专题片。

(十)加强旅行社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新申请的旅行社,要严格按时限审批和登记;对登记注册的旅行社,要严格经营管理、经营指标、审计报告等年检程序;对发生旅游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以及因服务质量引起的重大旅游投诉的旅行社,要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时处理。

(十一)发展旅游中介组织。鼓励成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旅游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民间性、自律性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营造宽松、舒畅、具有亲和力的旅游氛围。

(十二)推进节庆旅游活动。发挥城市和企业品牌优势,重点开展湿地旅游节、温泉旅游周等活动,推出系列大庆特色旅游品牌。

(十三)建立大庆旅游网站。借助互联网,大力发展对外宣传、电子商务、网上咨询和预订服务。

五、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力度,促进旅游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四)设立旅游发展金制度。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旅游项目的规划、前期引导、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等。制定详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做到合理使用。

(十五)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部门每年在旅游道路建设、通往重点旅游区(点)旅游专线车的开通、旅游标志和交通标志设置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六)落实关于星级宾馆、饭店的有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16号)的规定,对星级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十七)加大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确定重点旅游招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旅游招商活动,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十八)加快旅游厕所建设。在主要街区及旅游区(点)改建和新建环保型旅游厕所,实行厕所星级制度,促进其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争取利用五年时间逐步完善旅游区厕所建设。

六、加强领导与协调

(十九)加强对旅游产业的领导。充分发挥旅游议事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将旅游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大企业的旅游规划、项目建设事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地企协调小组的议事范围。

(二十)大力营造“合力兴旅”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旅游意识,主动协作配合,共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计划部门要把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配合旅游部门编制好旅游发展规划;建设、林业、水务、文化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公安、交通、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旅游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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