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加快幼儿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加快幼儿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加快幼儿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大杨树农工商公司,地林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幼儿身心和谐健康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十个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
1、幼儿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人口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让每个幼儿都受到良好的教育,得到全面发展,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神圣职责。
2、我区已全面完成“普九”任务,并逐步达到“双高”标准,高中教育也取得了较快发展,办好幼儿教育已成为基础教育整体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良好早期教育的迫切愿望。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为林区子女终身发展奠基,对林区可持续发展和促进林区职工队伍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明确任务,切实加快幼儿教育发展步伐
3、我区幼儿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普及幼儿教育为目标,以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快城镇示范园和乡(林场)中心园建设,大力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师资水平,促进全区幼儿教育均衡发展。
4、幼儿教育发展目标及工作任务:按照全省幼儿教育总体发展及目标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到2010年全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县、区、林业局所在城镇内普及学前三年教育。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均接受科学育儿指导,逐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互为促进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
5、采取分类指导、逐年推进的办法,确保全区每年1?2所中心园达到示范幼儿园标准,到2010年内全区所有中心幼儿园全部办成省示范园,县、区都创建成1-2所乡镇林场中心幼儿园,2?3所个体园建成县、区示范园,并依托中心示范园创建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各县(区、局)要积极推进创建工作,拟定创建时间表,争创示范园。各乡、镇、林场要充分利用网点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创办中心幼儿园,并拟定创建示范园规划。
三、完善管理体制,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6、幼儿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行署主要负责统筹制定全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县、区、林业局负责本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乡(镇)林场负责筹措资金,创办中心幼儿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包括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各级政府都要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
7、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关于幼儿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法规、制度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承担对幼儿园审批、业务指导,规范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每个县、区(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都要直接管理1-2所乡办幼儿园,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3)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4)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实行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5)配齐专兼职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学科研人员;(6)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幼儿监护人科学育儿指导。
8、高度负责,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财政部门要在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幼儿教育经费,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实施意见,民办幼儿园按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还要采取减免、救助的办法,确保贫困家庭及其它弱势群体子女接受幼儿教育。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导向方面的指导。
建设部门要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城镇改造和小区规划要有相适应的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教育用途,不得挤占、出租和变卖幼儿园。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幼儿教师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执行。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指导好家庭幼儿教育。
9、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网点布局调整工作,使幼儿园布局合理。到2005年底,已办的学前班要向幼儿园过渡完毕,县、区、局址内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制幼儿园过渡,乡镇林场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一年制幼儿园过渡。各乡(镇、林场)可根据人口数,用网点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举办乡镇林场中心幼儿园。
四、加强管理,提高办园水平
10、各地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园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须经行署教育局审核批准后进行。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11、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依法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管理、教师培训和职称
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同时还要加强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12、企事业单位对所办的幼儿园在投入、工资、水电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企事业单位转制,可采取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也可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教育部门统筹管理。
五、注重内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3、幼儿园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克服“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和“小学化”倾向,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4、各地中心园要积极争创示范幼儿园。示范幼儿园要发挥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开展园本培训与教研、指导家庭教育与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定期组织本地各类幼儿园开展业务活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作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中心示范园为依托,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与服务网络。
15、各类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的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对各种实验项目每年要进行审批。
16、要将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保证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确保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
17、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实行教师聘任制,从2005年起幼儿园不得聘任非幼教专业的毕业生任教,到2007年全区中心示范园园长、教师专业学历达标率为100%。其中园长为幼教专业专科毕业,教师为幼师毕业。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顺利发展
18、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教育整体规划之中,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诸如经费、师资、编制、待遇等问题。
19、各地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并逐年增长。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教学活动观摩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要积极建立幼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幼儿园的建设与发展。从2005年起,对通过省示范园评估验收的幼儿园行署将给予适当奖励。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中要列发展幼儿教育经费。
20、建立起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1、各地要保证幼儿园的煤、燃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并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也要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教育是公益事业,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22、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将幼儿教育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查内容,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每两年对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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