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六日

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实现富民兴佳新跨越”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和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和引导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自强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灾、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职责明确,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保障规范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城乡基本生活救助体系。一是完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体系。要贯彻落实《佳木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等政策要求,将新增且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城镇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制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逐步提高补差标准和保障水平。建立配套的专项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综合救助的范围和质量。二是建立完善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体系。要在认真总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力度。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集中供养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3年内使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率达到45%以上。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5号)要求,将“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维修、购置设施等经费,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不得挤占“五保”供养标准内的经费,敬老院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合理布局,提高集中供养比例。

(二)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在内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和减收诊查费的优惠条件,对其处置费、住院床费和辅助检查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通过地方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和接收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对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或责成实施救助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探索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筹资途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6号)要求,在全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应掌握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方法: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对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医疗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推进教育救助。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助学机制,并科学制定相应的救助办法。要重点资助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完成义务阶段教育,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进入小学和初中就读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孤儿的杂费、课本费及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费,要研究制定救助办法,逐步建立救助机制。对考入高等学校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可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救助等方式给予救助。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实施救助。

(四)实施住房救助。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救助对象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开展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方式。对无房和住房困难的城市救助对象,由地方政府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由地方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和接收社会捐赠等方式为补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通过地方政府出资收购、建设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对农村住房困难的特困救助对象,要采取“结对子”、“包片建点”以及其他社会互助等途径解决。对非集中供热的城镇救助对象家庭,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冬季取暖补助,并直接发放到户。对集中供热的城镇救助对象家庭,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制定分类的供暖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对供暖单位依法给予税费减免或资金补偿。

(五)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将救助对象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同时,要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要将救助站房屋维修改造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就业和再就业援助。一方面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与社会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城乡特困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我市《佳木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要按照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税收减免等支持。另一方面切实落实和不断完善生活困难残疾人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七)开展自然灾害救济,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一是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自然灾害的救济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搞好规范化建设。二是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将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支出不低于全部救灾资金支出的20%。三是建立和完善灾害救济应急体系,要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类灾害救济应急体系,使灾民得到及时快速救助,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

(八)积极建设规范化的法律援助救助体系。要积极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佳木斯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法律援助实施意见》的规定,县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司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及时受理弱势群体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等。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各项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实施救助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综合;人事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政策;房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廉租住房政策等工作;供热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冬季供热费用减免等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等政策;农业、扶贫、物价、审计、公安、司法、编制、工商、税务、水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要继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捐赠活动,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的积极性,特别是要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彩票事业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逐步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

(四)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将各项城乡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单独设账,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按期拨付,公开发放,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滞留情况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配套的优惠政策制约机制。确实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减少随意性,防止财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卫生、建设、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制定实施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的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就业、取暖、法律援助、水电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步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体系,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政策,统筹规划,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六)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各县(市)区的低保机构要进一步适应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理顺职能职级,充实力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要设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负责就业再就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项工作。所需人员要核定事业编制,其工作人员主要从超编教师和其他由财政开资的人员中招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聘任专职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正常有效开展。要按照方便、简捷、高效的原则,规范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救助信息公开与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及审计机关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

(七)积极开展社会互助工作。通过在城区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建立“爱心超市”,开展广泛的社会帮扶和经常性捐赠互助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日常必需生活物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募集资金,组织开展各项救助活动。要倡导亲友互助、邻里相帮的社会风尚,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附:佳木斯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主题词:民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法院、检察院,军分区,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9月6日印发

佳木斯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人事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司法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房产局副局长

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审计局副局长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物价局副局长

市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局长

市供热办主任

市总工会副主席

共青团佳木斯市委副书记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佳木斯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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