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为确保全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要,根据《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预防和控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十一五”规划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平安、和谐佳木斯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促进发展。
二、加强消防工作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考评,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切实把消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经常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监察、经济、财政、建设、农业、民政、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规划、劳动保障、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司法、旅游、商务、市政、水务、通信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检查、部署、督促社会各单位积极整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实现全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
(三)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对新建小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保证与消防规划要求相一致。各级建设、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安全监管、劳动、教育、民政、农业、新闻、文化、广电、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规划,明确任务和职责,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系统制订教育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评。
(四)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推行《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项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公众聚集、娱乐场所时应审查其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函告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并不予审批;对未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建设、规划、设计、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未经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产权、工商、文化等部门严禁发放相关证照,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系统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引导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中介资质管理制度、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成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依据《黑龙江省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佳木斯市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和《佳木斯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强化保险手段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运用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和杜绝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参加保险的,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要在承保前对有关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承保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三、强化消防综合治理,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粮库、木材加工厂、易燃易爆单位、易燃建筑密集区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配合城市改造规划,优先规划改造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暂时不能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00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全面建立起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周期内整改率应达到100%,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必须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七)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和惩治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要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2007年至2009年三个年度原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合格率分别达到70%、80%和90%以上目标。2010年年底前,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合格率应达到100%。坚决杜绝新的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确保全市工程竣工验收率达到100%,违法工程查处率达到100%。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2006年年底前,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合格率应达70%以上;2010年年底前应达到95%以上。
(八)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各县(市)应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专家储备人才库,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佳木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九)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农村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全面推行“七(十)户联防”,大力开展农村消防车通道和柴草堆垛专项治理。2007年年底前,参与联防农户达到总户数的80%以上;各乡(镇)、村(屯)至少建设1处消防车义务加水点;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时,将乡(镇)、村(屯)消防规划内容同步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到2008年年底前实现农村消防规划事业持续发展,村镇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乡村防火条件明显提高,村镇消防施救能力明显增强;到2010年年底前实现农村消防规划事业跨越式发展,村镇消防基础设施全面加强,农村防火条件全面改观,农村消防队伍建设长足发展,逐步建立新农村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十)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火灾防范机制,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居民委员会要在各住宅区内设专(兼)职防火员,对老、弱、病、残弱势群体人员采取有效看护措施。要充分利用社区及各单位的保安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志愿者和义务消防监督人员数要达到社区总人数的1%以上。2007年年底前,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党政领导消防知识培训制度,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增强党政领导的消防安全意识,发挥党政领导在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中的领率作用。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内容。2006年年底前,各地应制定出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安排教育课时,保证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消防知识普及率。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加大消防宣传频次。社会各单位、场所要加强对职工、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十二)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确保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同步推进。2006年年底前,市区和2个县级市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市城关镇和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2008年至2010年,根据城市发展变化和规划实施中的新需要,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适时完成消防规划的变更或修改,并督促规划实施落实。
(十三)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按4—7平方公里应建设消防站1处”的标准,市区应建设消防站总数为12处。我市现有4处消防站,按照《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规定,全市2010年年底前应增建3个普通消防站,其中:2007年至2009年每年各建设1处普通消防站。2010年年底前,市航运部门应建设1处水上消防站。
(十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应根据我市属高寒地区的实际,建设以防寒型为主的消防上水鹤。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建设1处消防上水鹤”的要求,市区2010年底前应建设25处消防上水鹤,其中2007年建设8处,2008年建设7处,2009年建设5处,2010年建设5处。各县(市)应按“建成区内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要求建设消防上水鹤。桦川县、汤原县、桦南县应在2007年年底前各建设1处消防上水鹤;同江市应在2007年年底前建设3处消防上水鹤;富锦市应在2007年年底前建设2处消防上水鹤,在2008年年底前建设2处消防上水鹤;抚远县应对现有的2处消防上水鹤进行全面改造。各地乡镇应按“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要求建设消防水源,新建的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结合城市美化、绿化建设,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旁,合理设置消防车泊车吸水位,确保消防用水需要。
五、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提升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十五)加强消防车辆建设。各地应按照“品牌集中、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性能配套、适当超前”的原则,在保证规定数量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大流量、大功率、大吨位消防车,不断提高消防车辆的技术含量,实现配置的结构性调整。其中,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年年底前,同江市、抚远县应各购置1辆泡沫或干粉消防车。2007年年底前,同江市、富锦市、抚远县、桦川县、桦南县、汤原县必须各购置1辆器材消防车;桦川县、桦南县、汤原县必须各购置1辆泡沫或干粉消防车;富锦市、抚远县、桦川县必须各购置1辆举高消防车。2008年年底前,同江市、抚远县、桦川县必须各购置1辆大吨位水罐消防车。2010年年底前,同江市必须购置2辆水罐消防车;抚远县、桦南县、汤原县必须各购置1辆水罐消防车。2007年年底,市区特勤中队的特种车辆、特勤装备和县(市)普通消防中队抢险救援班的特勤装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
(十六)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建设,2006年年底前,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率达到100%,特种防护装备率达到85%以上;2007年年底前,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90%以上;2008年年底前,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95%以上;2009年以后,要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更新换代装备,实现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跨越式发展。
(十七)加强科学技术在消防工作中的综合应用。要继续坚持“科技强警”发展战略,大力构建灭火救援信息化体系,逐步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运用市场机制,拓展消防监督检查视角,延伸消防监督管理视线,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效率。2006年年底前,全市消防部队实现办公自动化,进一步加强消防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2007年年底前,市消防支队的消防通讯指挥车要具备现场实时图像传输功能,并与省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开通GPS卫星定位系统,所有消防指挥车和战斗车辆全部配备定位终端。市消防指挥中心建设实现具备灭火救援现场实时图像传输等现代化指挥功能。开通消防大、中队视频会议系统。2008年年底前,在各地公安机关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系统基础上,完成全市消防部队火场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系统建设,实现全省、全市消防部队组网。
六、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完善灭火救援体系
(十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即将制定实施的《黑龙江省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出台《佳木斯市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巩固全市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职消防队,采取适当方式保留或整合在经济转轨、企业剥离办社会情况下剥离出来的消防力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所有单位、社区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要拓展农村消防力量发展空间,争取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不断增长。2008年年底前,全市重点乡镇要建立农村专职消防队。2010年年底前,全市普遍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乡村群众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
(十九)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作用,积极参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接受人民群众的紧急求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在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中的领导职能,建立和及时调整以消防部队为主要救援力量的政府救灾组织体系,每年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制(修)订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重特大火灾扑救方案,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加快特勤消防车辆、现代抢险救援器材和破拆、吊车、推土机、铲车等大型机动车辆的配备,2007年年底,使市区消防特勤队伍具备在放射性区域、高温、爆炸、有毒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抢险救援的能力;2008年年底,各县(市)消防特勤队伍具备在放射性区域、高温、爆炸、有毒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抢险救援的能力。
七、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十)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规定。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年底前,消防业务费测算指标落实到位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年底前要达到省定指标。加大消防部队后勤保障经费投入,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改善官兵生活条件,提高官兵福利待遇,保证消防部队的高度稳定。
(二十一)确保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重,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县(市)投入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并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消防设施建设状况逐年提高投入比例。
(二十二)拓宽社会消防资金供给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贷款、社会捐助、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供给渠道。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消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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