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白山政办明电[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近几年我市雷电灾害相当严重,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引发的火灾,微电子仪器设备的损毁,通讯指挥系统和公用天线瘫痪等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防雷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市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雷电防护工作的领导机构,要经常研究雷电防护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协调,加强领导;设在气象部门的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是雷电防护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项职能,尽职尽责,切实加强管理,收到实效;市防雷领导小组各成员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支持防雷主管部门的工作,避免重复管理,各行其是。
二、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吉林省气象条例》等规定,明确职责和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雷电防护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措施,落实责任。重点防雷单位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自检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凡是因责任不落实而发生雷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雷电的危害性和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雷减灾意识。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和省政府确定的防雷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将申报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政策依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实行规范管理和操作。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安全设施技术检测"等工作。
四、建立监督检查和通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日常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特别是在雷雨季节期间,要深入重点单位、重点雷电灾害风险区、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排查、整治和防范,督促防雷重点单位,做好防雷安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雷办。市防雷办每年要对全市防雷减灾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防雷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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