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2]9号
白山政办发〔2002〕9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白山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吉林省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及市政府[2001]12号令,制定本制度。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是指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指定时间、地点接待来访群众处理群众上访事项。三、每周一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四、领导接待室设在市信访办。五、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安排一名市长或副市长负责接待。市政府领导按规定事先安排工作日程,确保按时到岗接待;因故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市长、常务副市长请假,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指派下一个接待日的领导到岗接待。六、接待程序(一)公开公示。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和接待人的姓名、职务。(二)访前登记。凡要求市领导接待的上访事项,上访人应在接待日前到市信访办登记,说明来访事项。市信访办根据登记情况,报告市领导阅知并安排接谈顺序。访前不登记不安排接待。(三)凡集体访要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接谈。(四)根据信访问题的内容和性质,可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接待。(五)市信访办指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日的联系和组织安排工作。七、接待的范围(一)按《吉林省信访条例》规定的政府受理来访事项。(二)需要市政府研究处理的来访事项。(三)分管工作内的重大来访事项。(四)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处理意见不服,要向市政府申诉的。(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处理但未落实的重大信访问题。(六)上级要求市领导接待的去省进京上访人员。(七)人大、法院、检察院受理的事项及越级上访的不在接待范围。八、来访处理程序(一)应当直接研究处理的,要当场研究处理意见,答复上访群众。(二)应当协调或专题研究处理的,要确定处理期限,按时答复上访群众。(三)对市领导提出明确意见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信访办负责落实。重大疑难问题由接待的领导负责督办落实。(四)市信访办负责记录接待处理情况,填写处理意见卡。(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纪要。主题词:行政事务信访制度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白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2月27日印发(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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