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制定的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制定的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明电[2002]44号

市安监局制定的《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市安监局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制定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2〕63号)要求,结合我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单位),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消除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提高预防能力,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二、工作重点和任务整治工作要在2001年危险化学品储运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拓展到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重点是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资质的和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组织)及设施、设备,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进行违法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凡属工艺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取消其生产资格;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法予以取缔。(二)对大量使用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小金矿和有毒电镀企业,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凡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要下决心予以取缔、关闭或停产。(三)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以及设在居民区内的经销企业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四)对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凡不符合运输资质条件和储存审批条件的一律进行清理。禁止利用内河、内湖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的运输。(五)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依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整改措施。(六)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与此同时,要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剧毒化学品污染河流、水源等紧急情况下及时向公众通报的方式。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也要对本单位重要的危险装置、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七)对已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营业执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营业执照的前置批准文件、许可文件逐一进行核实。(八)严格做好对国产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完善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杜绝出现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建立并完善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保障体系。(九)对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容器的单位,凡达不到生产许可证要求的,要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测、审查仍不合格的要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十)规范剧毒化学品购销市场秩序,严格实施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制度。(十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按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十二)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网络。(十三)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三、工作分工(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整治的内容是:1.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等区域或场所的距离,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整治。2.对已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以及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情况和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配备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进行整治。3.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整顿和规范。4.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其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及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专业培训情况按《条例》要求进行依法规范。5.对整治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及拥有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6.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备案管理以及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的落实情况,按《条例》要求进行规范。(二)公安部门整治的内容是:1.对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购置行为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销售秩序进行规范和治理。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三)质检部门的整治内容是:1.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并发放生产许可证。2.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和治理。(四)环境保护部门整治的内容是:1.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时,依法履行程序和具体处置途径、办法进行规范。2.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防范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措施落实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整顿。3.加强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管理。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整顿。(五)铁路部门整治的内容是:加强通过铁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六)交通部门整治的内容是:1.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从业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单位运输工具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治理。2.对保障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进行监督和治理。3.加强通过地方铁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测检验。(七)卫生行政部门整治的内容是:对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网络体系进行整顿。(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治的内容是:1.对已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营业执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营业执照的前置批准文件、许可文件逐一进行核实,对凡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清理。2.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秩序进行整顿和治理(九)邮政部门整治的内容是:加强邮寄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严禁危险化学品的邮寄。四、方法步骤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用6个月的时间,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半个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各个环节的工作计划具体方案,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1个半月)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辖区、本部门有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和重大的危险源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然后确定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单位。2.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制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逐项认真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就本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隐患整改的情况,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2个月)1.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及市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督导和检查。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后达到有关要求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2.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拒不执行《条例》规定,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3.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关闭企业的善后工作。妥善处置库存、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厂房、设备和安置从业人员。(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个月)1.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凡属县(市)区管理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恢复生产,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市直属和中省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企业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报市政府批准恢复生产。2.对一些企业整改措施难以在整改阶段实施完成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以上四个阶段的工作可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进度适当调整,交叉进行,对于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可以提前申请随时验收;对抽查和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适当延长时间,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五、组织领导和要求(一)组织领导。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组织、部署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和指导协调各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二科(电话:3225848)。办公室主要负责沟通情况、协调调度、督导检查、指导服务及材料综合等,包括: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督导专项工作负责部门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为便于工作情况的掌握和信息沟通,各县(市)区、市直各专项整治工作职能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每一阶段都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报告情况。(二)为确保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扎实有效进行,达到预期效果,对整治工作做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政府有关领导挂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管辖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的各职能部门要按《白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和专业人员实施工作计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整治工作收到实效。2.统一步调,协调行动。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公安、工商、质检、交通、环保、监察、铁路、卫生、邮电等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不仅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还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绝不允许相互推诿、扯皮甚至自行其是,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稳步推进,逐渐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环节多,量大面广,情况十分复杂,要实行综合整顿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研究切实解决方案,对事故多发环节和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在整治过程中,一定要把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合法经营和依法监督结合起来;与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先进安全技术结合起来;与结构调整,推广产业升级,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有关行业水平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提高本质安全度,建立起科学的日常安全监管机制,收到标本兼治的成效。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各新闻媒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对整治工作不重视或留有死角的单位或部门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有利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5.依法整治、严格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128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治。对因失职、渎职等行为而造成重特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一定要依法从重查处。

附件说明:

白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李德馨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敬远市安监局局长李志强市安监局副局长成员:王守宽市公安局副局长姜凯毅市监察局副局长吴福龙市交通局副局长袁清华市环保局副局长庞平非市质监局副局长钟运生市卫生局副局长刘永华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文斌市邮政局副局长田克忠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邹义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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