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程,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积极培育土地市场

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市场需求,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要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拟出让的建设用地具体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条件,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培育土地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二、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今后我市以下国有土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省级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拟开发的经营性用地;

(三)铁路范围内拟开发的经营性用地;

(四)经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批准转让地方,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五)其他用途的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为给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2003年末以前,市、县(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土地有形市场建立后,以下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在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进行: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原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法院裁决处置等原因进行的拍卖;

(四)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换、赠与。

四、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为使我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认真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工作程序。

1.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制定出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交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地依据。规划部门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各项规划指标时,要提高土地利用率,使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规划部门不得受理除土地使用权中标人或竞得人以外的经营性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2.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具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地块做好权属调查、面积测量、地价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3.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对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出具开发资质证明。今后,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各类经营性用地立项审批手续。

4.对政府实物储备的土地出让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方案,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房产部门凭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方案和《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灭籍手续。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的工作程序。

1.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2.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书》。

3.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书》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5.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上款各项手续在核定和收取各项城建费用后,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开工许可证》。生地出让可先办理《拆迁许可证》后办理《开工许可证》。

6.房产部门凭上款各项手续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对政府未实物储备的土地(生地)出让后,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房屋拆迁和房屋灭籍手续。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纪律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按《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吉办发[2002]26号),严肃处理。

市、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财务管理。土地收益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20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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