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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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