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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