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
(一)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办理土地交易备案收件资料
1、办理土地转让备案收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3)首次转让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
(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
(5)转让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
(6)双方转让土地协议;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办理土地抵押备案收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
(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
(5)抵押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
(6)债务合同、担保合同;
(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办理土地出租备案收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租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
(4)出租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
(5)出租双方土地出租协议;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7)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材料以复印件方式提供的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予以审核。
二、关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土地交易办理
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完善相关用地和处理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交易手续。
三、关于分割土地交易办理
1、分割土地交易范围必须依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分割,不得切割建筑物。
2、分割转让双方依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明确各自分割范围内的建筑总量,存在多种用途的,同时明确各种用途项下的建筑总量,其内容载入转让合同,并作为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依据。转让双方必须按照原批准的规划总平图实施建设,不得变更。
3、分割转让土地范围内含有公建配套用地的,应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明确转让土地范围中所含有公建配套用地范围和面积,同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体。
4、分割抵押土地使用权,因抵押权实现产生土地使用权流转按上述要求办理。
四、关于现状与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土地交易办理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临时改变土地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年租金或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交易。
五、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
1、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2、企业之间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六、关于再次抵押办理
1、宗地内合法房产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地上房屋或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再进行抵押。可分割的其余土地可设定抵押。
2、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抵押值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七、关于宗地内有房产的土地交易办理
1、宗地内有房产的土地转让,其有产权证明文件或有效批准文件的,应先进行房产过户,再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不符合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2、宗地内有房产或在建工程的,其土地进行抵押时,企业应如实出具无房产或在建工程抵押和查封的承诺。
八、关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土地交易办理
1、开发区内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土地交易时,须提供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意见。
2、2006年8月1日以后出让的土地在首次交易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以上;
⑶取得项目转让批准文件。
九、关于土地交易结果公示制度
土地交易案件办理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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