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34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我市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以及辽宁省草原防火办公室的有关要求。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群众科学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

1.3.2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达到信息畅通、快速反应的目的。

1.3.3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实行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火灾级别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1.4.1Ⅰ级(特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伤20人以上的;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4)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1.4.2Ⅱ级(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距国界5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的;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市外大面积火场草原火距我市边界5公里以内,对我市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1.4.3Ⅲ级(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2)周边市区草原火灾对我市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3)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4)位于市区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1.4.4Ⅳ级(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

(2)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灾后草原恢复。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葫芦岛市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动监局局长、葫芦岛军分区参谋长、驻葫8620部队参谋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消防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气象局,葫芦岛火车站、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动监局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草原防火指挥部。

2.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贯彻落实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草原防火行政措施等重大事宜。

2.2.2领导、组织和督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重大、特大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协调解决涉及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2.3负责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制定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研究部署重大工作。

2.2.4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5负责落实有关领导决定的草原火灾扑救事项;根据火情,向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有关厅委及时报告草原火灾情况。

2.2.6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市经委负责安排和落实草原防火紧急物资储备、调运等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农牧民生活救济工作,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灾区道路,确保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提供便利条件。

市消防局及时组织力量负责对受到火灾威胁的毗邻村庄、建筑物等场所进行保护。

市水利局负责维修受灾地区水利设施,发布水情信息,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市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火灾扑救中的伤员救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扑火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草原火灾发生区的气象资料及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协助农牧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分析。

葫芦岛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草原火灾扑救物资和器械,协助农牧部门对扑火物资和扑火救灾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葫芦岛军分区、武警支队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2.4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了解和督导受灾各县(市)区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和灾后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推广科学合理的草原利用与保护技术;提出草原火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全市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牧场和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查处草原火案;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和县(市)区等值班报告。如需飞机监测火场,由市政府协商当地空军支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火情监测组织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3月15日-6月15日和9月15日-12月15日),要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3.2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各县(市)区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Ⅰ级(特大)草原火灾、Ⅱ级(重大)草原火灾、Ⅲ级(较重)草原火灾、Ⅳ级(一般)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4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县(市)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防火指挥协调有力、信息传递高效。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与等级

4.1.1当突发草原火灾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Ⅳ级(一般、蓝色标识)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超过Ⅳ级(一般、蓝色标识)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较重、黄色标识)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Ⅲ级(较重、黄色标识)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超过Ⅲ级(较重)预警标准,由省指挥部响应。

4.1.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县(市)区指挥部火灾报告后,认为需要Ⅲ级响应时,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火灾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装备与队伍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2)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建议,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4)根据火情,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对Ⅲ级以上(含Ⅲ级)草原火灾,市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必须赶赴火场,协助组织和督促当地做好扑火救灾工作,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

4.1.3重点牧区县(市)区政府应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及驻军部队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分两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市和县(市)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1)第一梯队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驻葫部队、公安消防部队;

(2)第二梯队为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干部职工、广大农牧民群众。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并由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后,报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省动监局,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市林业部门;市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邻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本预案启动后,如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市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3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工具作为储备物资按照规定做好保养工作,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必要时,市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4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县(市)区政府组建。

4.5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工作。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市)区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决定。

4.7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必要时市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媒体的采访须经市指挥部批准。

4.8气象服务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实施草原火灾现场气象要素观测,并提供火场附近地区的天气变化趋势。市政府向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下达指令,在具备气象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9应急结束

Ⅲ级(较重)突发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市动监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动监局,要根据本区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实物资储备。

5.2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火灾发生后,市财政局、动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动监局申请畜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

5.3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各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市动监局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市动监局备案。

7.2表彰和奖励

火灾扑灭后,市政府对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市动监局负责解释。

7.4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草原防火储备物质库地址及储备物质明细

地址: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7号,葫芦岛市畜牧技术推广和草原监理站仓库。

物质明细:草原火灾指挥车(1台)、草原灭火消防车(2台)、防火防护服(500套)、风力灭火机(100台)、GPRS卫星定位仪(3部)、通讯器材(10套)、观测器材5套。

8.2Ⅲ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报签单

指挥部总指挥(副市长)批示:

(火灾处置建议)

(附火情摘要)

承办人:副总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拟稿人:×××

电话:0429-3200188日期:×年×月×日×时×分

8.3Ⅲ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结束报签单

指挥部总指挥(副市长)批示:

(火灾处置建议)

承办人:副总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拟稿人:×××

电话:0429-3200188日期:×年×月×日×时×分8.4葫芦岛市草原火灾新闻发布报签单

指挥部领导签发:

(火情摘要)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拟稿人:×××

电话:0429-3200188日期:×年×月×日×时×分

8.5葫芦岛市草原火灾通报报签单

指挥部领导签发:

(火情摘要)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拟稿人:×××

电话:0429-3200188日期:×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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