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工商局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2-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工商局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通知

市区各商业零售企业,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工商分局:

去年以来,全市商贸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但是,目前一些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滥收费、拖欠货款以及对进货商品质量疏于管理等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企业的信用,影响了商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供货商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商贸经济健康运行。因此,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杭州消费品市场繁荣、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通知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主要指大型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服务企业,下同)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要树立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不断强化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从维护供应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认真规范经营行为,在市场经济中与供货商共同发展。

二、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规范,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商业零售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要与供货商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关系,沟通与供货商的联系,严格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利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规定之外的义务;要以促进生产和满足消费需求为出发点,积极为名优商品和新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不应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商品流通。

三、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活动中不得滥收费和强行摊销商品。商业零售企业联合供货商(包括引厂进店、租赁柜台)举办的开拓市场、扩大营销活动向供货商收取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坚持公平、自愿、透明和不歧视原则,收费的项目、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应事先通过合同予以约定,不得在合同外收取不合法的费用。向供货商收取的一切费用均应开具正式发票,并如实入帐、照章纳税。商业零售企业不得利用各种节庆活动等时机,向供货商强行摊销各种商品,如中秋月饼等。

四、商业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供货渠道、进货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业贿赂和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五、商业零售企业要加强进货商品质量管理,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商业零售企业接受消费者对质量、卫生、服务方面的投诉,要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负责制,公布服务承诺,对内部管理和进货渠道要建立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有关退换货、商品质量责任等方面内容应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六、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指导和管理。市、区两级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监督网络(具体电话另行公告)。逐步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搞好为商业零售企业、供货商的企业资质、资信情况的咨询服务,对查处的供货商、商业零售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和商业失信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租赁柜台的规范化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不干预经营者之间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行为,又要对商业经营行为做出必要的规范,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市区各商业零售企业,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等各项诚信活动,认真开展对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拖欠货款和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将联合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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