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意见》(豫政〔2002〕4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决定》(焦发〔2004〕2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和保障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经济竞争力的一项基础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趋加快,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需要;是激励创新精神,贯彻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需要;是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我市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竞争力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认清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树立知识产权是重要战略资源的观念,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与使命感,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一)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宣传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实施专利战略,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成功案例等,营造重视知识产权的舆论氛围。把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世贸组织规则列入普法计划,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等对象,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培训。知识产权培训工作要经常化和制度化。通过培训,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能熟练处理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尽快提高我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二)鼓励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专利服务体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发展股份制、合伙制形式的知识产权服务(代理)机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水平。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业行为。
(三)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指标和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资金应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实现产业化。要将经济结构调整资金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结构调整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项目或产品倾斜。对拥有专利、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以及资金、信贷方面优先扶持,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专利技术孵化器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它们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创新能力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基地。
(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联系,加大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抓好生产、科学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服务体系,提供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综合协调市场经济秩序,指导监督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
三、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一)尽快清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定。市科技、发改委、商务、教育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尽快清理与之不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和规定,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为我市加强技术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
(二)制定和完善政府各类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技、教育、发改委、商务等部门在制定各类计划时,要围绕战略重点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大对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研究的支持力度,逐步减少对模仿性技术创新的支持,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政府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立项、实施、评价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工作给予指导。要把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实施效果的主要评价标准之一。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必须进行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包括专利申请经费;在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之前,科技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
(三)引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获得政府资助的重大、重点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计划项目,必须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计划、目标和措施;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信息跟踪,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盲目引进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取得成果后,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四、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一)逐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的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执法;用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项目实施和专利申请资助;用于优秀专利项目、优秀发明人的奖励等工作。县(市)区也要根据情况相应安排专利专项资金,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增强地方科技和经济竞争力。要鼓励、提倡、引导企事业单位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
(二)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1.认真落实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专利权拥有单位在专利授权三个月内,要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的,应按许可净收入25%的比例,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单位自行实施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应按实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净收入的5%,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净收入的1%,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采用专利权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可按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企业注册登记时,重大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企业资产重组或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原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要进行评估,评估后作为资产重组部分作价入股,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2.要把知识产权作为各类评奖、考核的重要条件和指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要把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作为主要条件之一;授权的发明专利可直接推荐参评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要把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技人员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专利技术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评定职称或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在晋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评定市拔尖人才时,发明专利公告说明书视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将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实施效益和专利制度建立与实施作为评价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科技、人事等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办法,逐步扭转“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在成果评价、职称评定、晋升职务的体系上与国际标准接轨。
3.定期举办专利工作的评选和奖励活动。定期举办并组织企事业单位参加专利技术交流会,组织开展优秀专利评选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优秀专利给予重奖。对知识产权发展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骨干企业以及对专利技术产业化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市长主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商、新闻出版、科技、教育、发改委、商务、质监、财政、人事、公安、司法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政策等。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区也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与协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增加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员力量;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能,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办公条件。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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