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漯政办〔200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建委、审计局、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
察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审计局市房管局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建委、审计局、房管局等部门,对全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现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为依据,对全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漯河经济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项目仍以划拨方式供地或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二)原划拨土地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补交出让金的;(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出让金的;(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出让金差价而不补交,以及非法批准免补交地价款的;(五)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违规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七)以建经济适用房为名实则建成商品房销售的;(八)未按规定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全市执法监察工作从2003年3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3月20日—3月31日)
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执法监察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开展执法监察的目的、意见、内容和方法,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举办土地执法监察培训班,培训检查骨干,掌握业务知识,促进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3131471)。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4月1日—4月25日)
市、县(区)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房管等部门要按照检查的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法规情况以及本方案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专题报告,填写自查自纠报表。并于4月20日前报市、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3年4月26日—8月25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监察、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房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如实填报重点检查报表,写出重点检查报告,并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届时,市监察局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市直及县区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比较突出,或自查、重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要责成其重新检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质量。
(四)整改总结阶段(2003年8月26日—9月25日)
市、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向被查单位下发监察建议和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纠正和处理;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立案查处,做到速查快结;对管理松弛、制度不健全的要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标本兼治。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
四、法律依据
这次监督检查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八)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建委、审计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组织协调机构。执法监察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国务院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利用制度的重大决策。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是规范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搞好此项执法监察工作的责任感,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严密组织实施,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市、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规,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检查中,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严把三关、逐宗检查、边查边纠、重在整改”的工作思路,对用地的审批、供应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逐宗进行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并选准执法监察的切入点,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消极应付、敷衍塞责的单位要给予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干扰和抗拒检查的要坚决查处。注重检查实效,提高检查质量,推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这项执法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参与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执法监察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发挥整体合力。各参与单位要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检查一线开展工作,要制定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检查工作局面,使执法监察工作健康发展。(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受理有关信访举报案件,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严肃工作纪律。市、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制定严格的检查纪律,对各检查组及其人员严格管理,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检查,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防止和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六)各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5天内,向市执法监察办公室书面报告阶段工作情况和有关报表,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
附件:漯河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漯河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邵成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其芳市政府副秘书长
鲁庚林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员:安国兴市政府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李秀云市监察局副局长
马民强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孟学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陈国安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长德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李卫民市审计局副局长
马从宽市房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监察局副局长李秀云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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