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通知

漯政〔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土地收益足额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1.单位申请;2.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3.报市政府审批;4.地价评估;5.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先到城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新规划用途进行地价评估。

二、以下划拨土地不得出让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2.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企业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的;3.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单位、个人划拨土地;4.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按原申办项目实施或虽已部分实施但建设量未达到原批准投资的25%的土地;5.列入市政府储备范围的土地;6.权属不清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1.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时,按土地市场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2.2005年以前依法办理过的他项权利证书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3.转制企业土地出让金缴纳办法按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我市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市政府将适时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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