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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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漯政〔20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交通事业快速发展,全市公路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与此同时,公路工程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确保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公路工程质量是公路建设的灵魂和生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仅是一个经济、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抓好公路建设质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公路建设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保证体系,严格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公路建设质量。
二、明确职责,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全市公路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具体负责监督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的实行情况;监督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立从业单位质量信誉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质量信息;对项目法人、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表彰。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不力,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由本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担任项目法人的公路建设项目负领导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负协调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等工作,为项目法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建设环境;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法人增加设计外工程、压缩合理建设工期,并主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环境协调等方面工作不力,不能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减少下年度对该县、区公路建设投资规模。
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对其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高速公路、国家(省、县)干线公路必须实行设计、监理、施工全方位招标;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并邀请纪检监察、交通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参加,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自觉申报质量监督申请,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单位可实行分割其工程或中止合同。保证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因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人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设计直接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对其设计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建立完善质量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程设计各阶段的质量责任人;设计文件要保证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对于高速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由于设计缺陷导致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和出现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由于重大设计缺陷导致严重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人员的责任。
施工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施工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必须按照资质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必须依据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岗位责任制,制订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高速公路、国(省、县)道大修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地实验室。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及交接检工作,严格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监理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专职监理企业,并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合同的实施;必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配置相应的设备,监理人员必须符合国家从业规定;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开展工作,严格监理检测、签字程序,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要坚决责令返工。监理签字合格的工程,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不合格的,要追究有关监理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要追究监理单位及相应监理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出现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隐蔽工程缺陷和经济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驱逐出漯河建筑市场、禁止参与漯河市境内公路建设投标等方式予以处理,并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具体监督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行使工程质量的监督权。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工作和行为;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质监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规范监督行为。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程序办事,用数据说话,树立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监督检查和检测结果,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经质监机构检测认为质量合格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追究质监机构和有关质监人员的责任。对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放宽标准、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造成质量鉴定结果失实的,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质监机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制度,完善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申报制度。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公路建设项目(含国债资金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必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国(省、县)道公路工程项目,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乡(村)道公路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质量监督部门或县交通主管部门派驻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县交通主管部门受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受委托建设项目实施监督。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主动申请质量监督和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认定,否则不予批准开工。擅自开工或变相开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高速公路和国家(省、县)干线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必须将工程概况、工期安排、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等刊登在省、市级报纸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工程质量责任人报上级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乡(村)道路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进展、工程质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或投诉。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责成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质量事故等级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政府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鉴定制度。项目法人在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转为正式运营。对违反此规定的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停止其运营和收费。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公路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信誉信息档案。各项目法人应主动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及质量信息。交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等履约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信誉好、诚实守信、施工质量高、进度快的企业应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并在我市其他公路项目招标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待遇。对受到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信誉差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禁止参与其它项目投标或适当下调评标分数予以处理。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度。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监机构相应的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所承担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具体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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