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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漯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漯政〔2003〕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包括原国有改制企业、县及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包括原国有改制企业、县及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再就业,市区每人月工资标准应不低于300元,各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月工资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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