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漯河市服役的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安置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漯河市服役的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安置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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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漯河市服役的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安置意见的通知
漯政〔2004〕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在漯河市服役的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漯河市服役的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安置意见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二○○四年四月六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新形势下支持部队建设和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市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本意见适用于驻漯各部队(含武警、消防部队)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
三、各级政府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要积极完成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四、驻漯部队政治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全年需要在我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写出报告,并填制花名册,分别报送市双拥办、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统一向市政府汇报后,进行分类安置。
五、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的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属干部身份的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属工人身份以及无正式工作的家属的就业工作。
六、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采取行政调配、市场调节及自谋职业、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将人事、劳动关系分别移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代理手续,代管中心视其情况减免代理费用。
随军家属在国家、部(省)驻漯单位安置的,由驻军部队与该驻漯单位联系安置,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助。
七、各级接收安置单位在接到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予以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接收安置。并在工种、班次等各方面对随军家属给予适当照顾。
八、被安置家属,应当在接收到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之日起20日内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的期限报到或者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再作第二次安置。
九、国有、集体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改革措施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工作;企业因停产、放假等原因无法安排随军家属工作岗位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优先给予安置;企业因亏损等原因发放职工工资有困难时,应优先支付随军家属的工资或退休金。有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对己经下岗的尽快恢复上岗;对企业确实有困难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协调就业。企事业单位在竞争上岗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随军家属上岗。
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无故安排随军家属下岗,确实需要安排下岗的,经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已经下岗待业的随军家属符合再就业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培训,优先安置再就业。
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失业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免收培训费、职业介绍费。
十一、政府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卫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照顾。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点;免收当年个体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收当年摊位占道费,减半收取卫生合格证、健康证的办证费。市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将代理人事档案,并减免代理费用。
十二、随军家属在漯新办的各类企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商业经营性单位等,工商、税务部门应给予照顾。
十三、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如本人要求签订一年期限的应予允许,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辞退,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十四、任何用人单位在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风险金等费用,违者依照有关法规及政策予以查处。
十五、各级政府要把各单位落实安置随军家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评先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拒不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和“双拥先进单位”评比,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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