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7〕293号
颁布日期:2007-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监察部、国土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桂监发〔2007〕6号)精神,开展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现将《南宁市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

南宁市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土地调控,严肃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政部、审计署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对各地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根据五部委《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桂监发〔2007〕6号)的精神,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请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清理,要以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通过专项清理,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腐败问题;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一)专项清理的范围:南宁市(含六县及开发区)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

(二)清理的具体内容:

1.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是否标明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2.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3.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4.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2007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三、专项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

(一)供地方式的合法性、供地过程的规范性,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财政部门参加。

(二)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的清理,由规划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建设、财政部门参加。

(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清理,由财政部门牵头,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参加。

(四)审计部门要结合专项清理,对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五)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由监察、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建设、规划、审计部门参加。

(六)清理情况统计分工:《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建委共同填报;《划拨用地统计表》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共同填报;《协议出让用地统计表200年》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统计表(200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建委共同填报;《2005—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统计表》和《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统计表》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填报;《专项清理期间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填报。

四、专项清理工作步骤及实施办法

(一)认真组织,统筹安排。

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对专项清理作出具体安排。此次清理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需逐宗地进行核查清理,要认真学习监发〔200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清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落实具体措施。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立即着手进行清理,对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从供地前的规划设计到供地后的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

(二)自清自纠。

2007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根据各自清理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工填写《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的清理统计表,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的规划设计到供地后的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并对存在问题的,要逐宗提出纠正整改措施。

(三)总结报告。自清自纠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清理总结,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总结,共同起草清理工作情况报告,于2008年2月10前报自治区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并分别报自治区五部门。

五、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一)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效。要突出重点,围绕是否将应当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四个主要环节进行清理。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注意通过清查发现有无非法低价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要逐一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宗地审批手续和供地方式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吻合、档案资料与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否吻合、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取数额是否吻合、土地出让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吻合、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与土地部门用地要求是否吻合,务求搞清真实情况。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市局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工作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地方,要实施重点检查,跟踪督促落实。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清理,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专项清理不认真、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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