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文〔2007〕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宁德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闽政文〔2006〕4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230号)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开展节能工作,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一)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节能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二)节能是缓解我市能源瓶颈的重要途径。在面临国内能源短缺和全球油价高涨的大背景下,能源供需矛盾必将进一步加剧,表现在用电高峰期电力更加紧张,天然气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油品随石油价格上扬影响出现阶段性紧张等等。而我市又是能源匮乏地区,无油、天然气、煤等能源,一次能源自给率约为40%,能源对外依存度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市将长期面临能源消耗量大,自给率低的不利局面。同时,近几年来由于产业结构变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能源消耗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节能是我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坚决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通过加强能源科学管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等多项措施,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0.55吨标准煤,处于全省的低位水平,保证了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应当看到,我市能耗低除了节能取得成效外,更重要的因素是我市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发展尚处初级阶段,工业基础薄弱,没有大型重化产业。随着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的实施,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将进入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总量将持续增长,这样不仅会造成能源供求矛盾更加突出,而且带来能源的安全问题和严竣的环保压力。因此,要解决好临海产业发展中的能源保障问题,根本出路是坚持国家提出的“开发和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把节约能源作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53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3%,平均年节能率为0.7%,见附表1《全社会GDP能耗指标及节能量年度分解表》。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见附表2《重点行业主要产品能耗指标》。

三、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实现节能

1.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0号)的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传统产业和数量扩张,向三次产业协同发展和高新技术优化升级转变,逐步实现资源集约、产业集群、人才集聚、布局集中式发展。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三次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2.调整工业结构。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力度,提高生产率,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大力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成本优势、创新优势和扩张优势,提高全市工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经济集约式发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停并转。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新建设高耗能项目,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存量部分,要积极实施国家新的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度。

3.加快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第三产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逐步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提高我市企业的竞争能力。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通过进一步打造我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品牌,提升生活服务业。

4.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鼓励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提高转换效率。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精神,做好水能资源梯级开发利用,发展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核电建设,积极推进太阳能、风能、潮汐能以及以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推进生物柴油和乙醇燃料等替代能源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改变能源供应结构,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二)加大科技投入,通过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

1.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展节能技术示范。各级科技、质监部门要把节能技术纳入“十一五”科研攻关与科技推广的重点,集中力量实施一批科技项目,支持自主研发,推广一批节能新技术,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支持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广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复合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燃烧等节能技术。

2.推动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加快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强化能效标识使用情况的检查,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拓展认证范围。质监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具体措施,扎实推动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

3.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队伍及其能力建设,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项目服务、节能信息咨询、节能技术推广、节能知识讲座。积极探索和创新节能服务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加入我市节能服务行业。

(三)健全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节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完善节能执法体系。针对节能法规不够健全,操作性不强,缺乏约束力;有些节能产品技术和质量稳定度太低,成本偏高,“节能不节钱”问题明显;节能设备更新、技改的投入较大,而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方面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经贸委、建设局、质监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贸委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3.健全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市质监局在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同时,要研究制定我市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大型公共建筑物节能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市质监局会同市建设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室内采暖(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社会节能

1.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基础工作。市质监局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国家标准要求,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计量器具。分期分批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按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保证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对检定不合格或失去计量功能的计量器具,依法责令更换。积极引导和推动我市重点用能企业通过计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确认等评审。

2.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和电力负荷管理,加大电力负荷预测力度,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完善电力供电应急预案,确保平稳有序用电。加强负荷终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全社会终端用电效率。进一步完善电价激励政策,运用积极的经济手段鼓励、引导电力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3.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节能检查方案,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等情况。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各级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伪造或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各级公安、经贸、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和使用行为。

4.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突出抓好冶金、化工、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要按附表3《重点耗能企业节能任务分解方案》,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月报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的监督管理,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市经贸委要会同市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等部门精心组织,加强监督跟踪,落实责任。

5.大力促进农村节能。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我市农村可再生能源优势,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扶持农户建设沼气池并结合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改路,推广以沼气池为纽带的“猪、沼、果(茶、菜、稻、鱼)”的生态农业模式,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进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全面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用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

6.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公路营运车辆的实载率和劳动生产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降低运输车辆的能耗水平,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生物柴油汽车;要通过相关政策、标准,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车型结构优化。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实现交通管理节能。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城市公交系统的论证,优化城市公交网络。

7.推进建筑节能。推动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市建设局要研究制定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8.引导社会节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建筑物及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抓好办公设备节能,大力推进政府节能采购。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员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电业局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订宁德市推广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引导和鼓励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等,大力推全社会节能。

(五)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建立节能项目库,加强节能培训

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针对《通知》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炉窑)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1.抓好重点节能示范工程。要选择一批风机、水泵、电机等耗能量大的设备作为重点,制订节能改造专项计划,加强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换代,形成示范项目。同时要选择建成一批绿色照明,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的示范项目,通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企业和群众加快节能产品的应用。

2.做好节能产品和项目申报工作。市经贸委要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收集本市节能产品信息,建立全市节能项目库,认真组织项目评审,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我市节能产品项目,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

3.加强节能培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行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培训,切实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本领。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各级物价、经贸等部门要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积极探索能耗超限额加价机制。

(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工作。

(三)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节能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节能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机构通过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有效资产,降低贷款门槛,分担银行贷款风险,发展节能项目。

(四)切实做好节能监察(监测)工作。要建立宁德市节能中心,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保障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万元),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

(五)加强能源统计核算。各级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队伍,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成完善的全社会能源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六)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业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节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特别要着重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节能政策措施。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通过“节能宣传周”等,及时为新闻媒体提供节能宣传素材和典型等途径,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市教育局要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在全市各类学校组织开展节能教育。

(七)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现按附表4《分县(市、区)GDP能耗指标及节能量分解表》将“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节能办要做好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督促检查。市统计局要会同市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能源消耗情况,建立能耗公报制度。市委组织部要会同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考核办法,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五、组织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十一五”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港务局、文化局、国资委、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明确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对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上年度落实本方案的情况报宁德市人民政府。市国有企业落实本方案的情况由市国资委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元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