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 | 文号:平教社〔20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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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通知
平教社〔2008〕2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教基[2008]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坚持正确引导,强化依法管理。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的招生管理制度,要有明确而严格的处罚措施,坚决杜绝违规招生行为。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各民办学校,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河南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的原则,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等规定,坚持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严禁任何教育机构巧立各种名目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新生。
二、各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辞,不得使用任何夸张性词语,更不得弄虚作假、误导蒙骗。凡经过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其内容不得改动,擅自更改的,将严肃处理。经过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从审核备案之日起,简章有效期为60天,广告有效期为30天。
四、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地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必须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擅自另立科目扩大招生范围,对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一经发现,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要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彻底查处各种非法招生活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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