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及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及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交易中的土地拍卖行为,保证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及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拍卖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拍卖以及因债权抵押权实现、企业破产时进行的拍卖。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所拍卖的土地应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已经取得具有评估资格(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估。且评估结果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使用权拍卖后,拍卖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购买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金支付完毕后60日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划拨国有土地便用权拍卖,其拍卖行为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转让,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所拍卖土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并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拍卖后,当事人应在30日内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因债权抵押权实现、企业破产时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所要拍卖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拍卖行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所要拍卖土地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拍卖行为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拍卖。因拍卖处置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使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出让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格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若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七、根据《平顶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凡属已列入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其拍卖行为按《办法》执行。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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