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吴永强同志记二等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吴永强同志记二等功的决定

十政发〔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组织安排,2010年6月,国家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纪委委员吴永强同志到我市房县挂职,担任房县县委常委、副县长,负责对口水利扶贫工作。2012年6月,两年挂职期满,经房县县委、县政府主动向国家水利部争取,吴永强同志继续留任房县。

吴永强同志在房县挂职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扎根山区、无私奉献,调查研究,争取政策,在水利扶贫项目争取、重点项目规划编制以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等方面成效显著,为推动房县水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吴永强同志记二等功一次。

各地各部门和全市广大干部要以吴永强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他的先进事迹和优良作风,进一步开拓创新,克难奋进,扎实工作,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做出更大贡献。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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