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转发国家、省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文号:武教基[2007]46号
颁布日期:2007-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教育局转发国家、省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武教基[2007]46号

各区教育局,局属中小学、幼儿园:

近期,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教综治〔2007〕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是全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和“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安全、文明、高雅、和谐校园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的必要保障。各区、校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区教育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与校车车主、驾驶人之间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安全责任工作,扎实工作,确保师生出行平安。各区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师生开展交通知识培训、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车、货车、拖拉机和非营运车。

二.严格审核、检验,进一步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资质管理

按照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2007]3号)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东西湖区“6.12”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武教办[2007]19号)要求,各区、校(园)进一步严格校车资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校车准入制度。各区教育局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校车进行申报、登记与管理。二是凡个人车辆不得用作校车,禁止学校或学生家长租用“黑车”;同时,支持、鼓励学校租用公交车辆用作校车。三是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每半年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是经教育、交管部门对校车审核、检验合格后,发放张贴全省统一的校车标识。未取得校车标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学生(幼儿)。

三.进一步严格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实行责任追究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教育部门为主,各区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校(园)租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校车安全。对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驾驶人与交管大队备案的驾驶人不符、饮酒后驾驶、学校租用“黑车”等情形,学校应当制止,不得放行。对学校及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凡出现一次以上情形,且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各区教育局应对该校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市教育局将对违规学校和区教育局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凡同一学校出现两次以上情形或一次性发生学生轻微伤害事故的,市教育局将责成该区对学校法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校车安全管理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凡同一学校出现三次以上情形或一次性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如果是民办学校,市教育局将责成该区对其予以取缔;如果是公办学校,市教育局将责成区教育局对该校法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消职务;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出现以上情形,同时追究区教育局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区教育局综治工作专班要深入开通校车的学校(园),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对校园周边道路状况、交通流量、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大力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相关问题,把校车安全隐患消除在初始阶段。对重点学校、重点幼儿园要跟踪督查督办,确保万无一失。教育部门或学校发现家长私自“拼车”或租用社会车辆接送学生的,要及时制止并向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证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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