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08]133号
颁布日期:2008-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8]133号

2000年以来,我市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进行了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目前,我市有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22所。改制学校的设立在弥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等办学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原则,对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规范。

(三)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原则,切实保障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对改为公办的学校,其债务由举办学校的市或县(市)、区政府承担,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为公办的学校,按照公办学校的拨款标准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按照办学规模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并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问题。对改为公办学校的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由举办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在教职工编制限额内考试录用。

(二)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对改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本人愿意留在民办学校的,要在2008年秋季开学前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本人愿意回公办学校的,待原改制学校学生毕业后可回公办学校。改制学校公办教师要于2008年秋季开学前与学校签订去向选择书面协议,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经举办学校的市或县级政府批准,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四)县(市)、区规范改制学校的具体方案由县(市)、区政府依据本方案,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并于7月15日前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改制学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项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新乡市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市财政、市人事、市编制、市发展改革(物价)、市监察、市纠风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新乡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工作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市规范改制学校工作2008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分校停止招生,整体改制学校全部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划片招生;按规定已转为民办学校的,学校应重新更名,与原学校名称分离。市属学校所办分校的资产属性、债权债务问题,由市财政局在7月10日前评估完毕并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初高中分离等实际情况对市属公办学校所办分校提出清理规范方案,并报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同时,市教育局要加强规范后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保证原有年级任课教师队伍不变。加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确保教学质量不变。市财政局要将恢复公办性质的学校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市人事局和市编办要统筹解决教师编制问题,在编制限额内,经考试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补充进入公办教师队伍;也可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到期后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教师招录考试,可优先补充进入公办教师队伍。市发改委要对改为民办性质的学校核定收费标准并及时下发收费许可证。纠风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债权债务、学校办学性质和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提出规范现有改制学校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制学校的资产要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5号)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或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教育资产的监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严格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范改制学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财政拨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推进。规范改制学校工作要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加强公办小学和初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五)加强宣传。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规范改制学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1.新乡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新乡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名单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

新乡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书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南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舜书市教育局局长

熊西庆市财政局局长

朱性福市人事局局长

李太智市编办主任

王亚周市监察局局长

徐建普市发改委副主任

闫跃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办公室主任:王舜书市教育局局长(兼)

副主任:王玉宇市教育局副局长

唐晓根市教育局纪检书记

附件2

新乡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名单

一、义务教育阶段分校(19所)

新乡市二中分校初中部

新乡市三中分校初中部

新乡市十中分校

新乡市十一中分校初中部

河师大实验中学分校

新乡市二十二中分校

新乡市铁一中分校初中部

河南师大附中分校初中部

新乡市育才小学分校

新乡市实验小学分校

新乡市铁一小分校

市红旗区和平路小学分校

市卫滨区人民路小学分校

市牧野区陵园小学分校

长垣县城关二中分校

辉县市实验学校分校

延津县一中分校初中部

长垣县一中分校初中部

辉县市一中分校初中部

二、义务教育阶段整体改制学校(3所)

新乡市一师附小

新乡市三十三中

卫辉市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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