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07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07〕179号
颁布日期:2007-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07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2007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九日

百色市2007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连续发生了风暴、洪涝、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了3402户10206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确保实现在年底前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让灾民在2008年元旦前入住新房的目标,按照国家《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将党和政府的积极组织引导与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在建房过程中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建房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二、恢复重建的目标和时间要求

在2007年12月底以前,确保每户全倒房户至少建成一间3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使所有因灾倒房群众能全部搬入新居,安全过冬。

三、帮扶对象、帮扶原则和程序

(一)帮扶对象:农村居民中因灾住房全部倒塌的家庭。因受洪水、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居民住房已没有使用价值,必须拆除重建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二)帮扶原则:坚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倒房户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民政审定确定救助对象及分类帮扶的原则;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原则。

(三)帮扶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四、规划和选址

各地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灾民尽量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设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居民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全面提高民房的抗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同时,原则上不允许再建泥土房。对于五保户的房倒重建,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五、补助标准

自治区补助的资金,总体上按全倒房户实数每户平均2000元至2500元予以补助。但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元。

(二)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

(三)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六、县(区)人民政府的帮扶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上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投入资金予以配套,配套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能低于上级的扶持数额。要切实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

七、倒房户的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款、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时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

八、扶持的优惠政策

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县(区)人民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九、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1.成立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乃尚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岑屹市民政局局长(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麻华斌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冼忠西市建设规划委副主任

刘波市经委副主任

龙志强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文武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上芬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正生市扶贫办副主任

廖新添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国龙市林业局副局长

韦植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骞市监察局副局长

钟超诚市审计局副局长

罗加攀市移民办副主任

任雨来市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岑屹同志兼任,成员由龙志强、黄小乐、陆敏建等同志组成。

2.各县(区)也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审批和建房质量检查;林业、经济、物价等部门负责住房重建木材等建筑物资的计划、审批,并要求物资供应企业按优惠价格供应重建物资;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扶贫、移民等部门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落实;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重建资金的监督使用和检查。

(二)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要于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除上级按规定下拨的补助资金外,各县(区)要及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给得到认定的建房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并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救助对象凭补助证分期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

(三)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

各县(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重建房屋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四)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口援建帮扶工作。

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区)要把对口帮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特别要认真研究并部署好有关组织、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特困和困难倒房户恢复重建的对口帮扶工作,以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困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五)加强督查。

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对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市人民政府将从10月20日起建立恢复重建每20天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区)每20天要将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定期通报。

附件:百色市2007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百色市2007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县(区)

五保、特困户(户)

困难户(户)

一般农户(户)

合计

右江区

113

103

48

264

田阳县

169

56

58

283

田东县

152

95

34

281

平果县

173

75

37

285

德保县

162

86

50

298

靖西县

156

108

20

284

那坡县

160

101

41

302

凌云县

166

89

21

276

乐业县

132

110

32

274

田林县

162

93

26

281

隆林县

173

61

56

290

西林县

151

82

51

284

合计

1869

1059

474

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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