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9/M号法令:延迟《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

颁布单位:澳门文号:第48/99/M号法令
颁布日期:1999-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第48/99/M号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鉴于《民事诉讼法典》之立法程序至今方能完成,以致该法典难以在本年十月一日开始生效,现适宜将《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延迟一个月,以便此三“大法典”同时开始生效。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民法典》之开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民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第二条

(《商法典》之开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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