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规范公文退回重新办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2007〕111号
颁布日期:2007-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政办〔2007〕11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规范公文退回重新办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规范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提高办文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发[2001]10号)和《中共贵港市委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办发〔2004〕59号)等规定办理。对报送不规范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将其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不符合党政职能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主送单位不当的。

五、报送公文不符合时限要求的。

六、越级行文的。

七、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但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八、请示文一文多事、多头请示、请示事项不明确或不盖印章的。

九、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十、文种使用不当的。

十一、请示件未标注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或手机号码)的。

十三、附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十四、文字潦草、文稿不清和其它不规范问题需要退文的。

需退回重新办理的不规范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填写《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并加盖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连同公文一并退回报文单位。

有上述不规范问题但属重要紧急或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请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后再作处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重视公文办理工作,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的相关规定,有效杜绝报送不规范公文现象。

附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