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07〕167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汉政办发〔2007〕16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建立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切实加强对土地收支的政府监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支出。鉴于目前省上仍未明确土地出让价款和土地收益基金的省市县分成办法,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之后,暂按以下办法执行:一是撤销市、县区两级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收支账户,设立市、县区两级财政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核算户,严格按宗地进行土地收支核算管理;二是在财政土地出让收支核算户内,先按宗地提取土地收益基金,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清算宗地净收益,待省上分成办法明确后再研究缴库事宜;三是在支出方面,由国土部门编制预算、财政审核拨付,实行预决算制度。
为切实强化对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的政府调控,对中心城区(汉台区、南郑县大河坎、汉中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市、县区6:4比例分成,其余县按市县4.5:5.5比例分成。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征用划拨手续且已计提入库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宗地,不再重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对2007年12月31日前未计提出让金并解缴入库的宗地,一律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也有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土地出让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对于推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从源头上遏制土地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推动我省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目标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国有土地出让和收支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为陕西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二、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年租形式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三)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各市、县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核发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价款和滞纳金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额不得低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价款差价。法制部门要对相关的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对规范性文件涉及“低地价”、“变相减税”内容要立即废止。坚决制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要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人民银行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薄),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支出情况。
(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三)不得违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政府债务。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也不得违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用途,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冲抵政府所欠的债务。
(四)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必须按照以下范围列支: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规划制订以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6.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
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一是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二是要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三是城市建设支出、补充耕地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根本利益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的规定和标准。各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发〔2004〕28号和国发〔2006〕31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改革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各市、县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的要求,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五、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尽快制订全省统一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监管、成本和收益核算,建立宗地财务预决算制度。各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订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认真做好土地储备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同时,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财政、监察、审计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关,依法向国有土地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价款,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出租土地,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不得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账户的管理,不得批准任何单位设立政府土地收益专户。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拨土地出让收入,对未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财政专户”的,应当及时催缴;对不符合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申请,不予以核拨;对挪用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及时纠正。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列入重点监察和审计范围。
(三)加强检查,严肃查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严格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直接抵偿市、县政府债务的行为;设立“账外账”,不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政府财政专户的行为;违反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以及违规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等,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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