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8〕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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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8〕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规委、审计局制订的《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监发〔2008〕4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关于印发〈全区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监发〔2008〕6号)等要求,为做好我市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范围和内容
市本级、各县区对贯彻落实国发〔2008〕3号、监发〔2008〕4号、监发〔2008〕6号和桂监发〔2008〕6号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
(一)专项清理的具体内容
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主要检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0号)文件的要求,对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关于印发〈全区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监发〔2008〕6号)文件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开展对各县区部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进行检查。
各县区按照《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部署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1.检查以上专项清理具体内容的落实情况。
2.检查市本级、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发〔2008〕3号文件情况,建立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情况,检查各县区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估和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情况。
3.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责任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
4.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用地项目及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5.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管理情况,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是否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情况进行检查。
6.对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和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检查。
7.检查市本级、各县区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法监察情况;全面落实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县区于2008年10月17日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自查自纠。2008年10月22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15日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逐级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附件2)、《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3)、《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逐级填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表》(附件5)、《土地闲置情况清理处置统计表》(附件6)。同时,要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督促检查。市本级、县区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规委、审计局在2008年10月下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进行联合检查。
(四)总结验收。各县区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规、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县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共同起草专项清理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各县区于2009年1月10前将专项清理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上报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2823974,邮箱:[email protected]);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区监察机关要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市监察局(联系电话:2819778,邮箱:[email protected]),市监察局汇总后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监察厅。2009年2月底前、2009年3月至4月,自治区、国家将分别对各地开展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
四、任务分工
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财政、建规、审计等部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规、审计五部门联合开展2005年至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情况“回头看”检查及对200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监察机关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是否有违规插手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监督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情况;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牵头汇总填报附件3。
(二)国土资源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加强对土地征收政策和公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填报附件1、附件6,牵头汇总填报附件2、附件4,配合监察机关一起汇总填报附件3的相关内容。
(三)财政部门重点对各地征收、管理、使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一起汇总填报附件2、附件4的相关内容。
(四)建规部门重点对各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是否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计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六)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建规、审计等部门一起汇总填报附件5。
(七)此次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由监察、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建规、审计等部门参加。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大意义,将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关键环节,要实施重点检查,跟踪督促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土地调控政策,认真组织实施,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批地、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规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严重浪费、闲置、破坏土地资源的问题;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土资源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问题,以及不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问题。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注重创新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动研究土地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剖析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中查找和发现土地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长效管理机制。市本级、县区要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附件:1.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
2.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
3.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4.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
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6.土地闲置情况清理处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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