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号:国办发(1998)91号
颁布日期:1998-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1998)91号

1998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

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

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由文化部负责,用于电台、

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负责。

2.将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

的审批,将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

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

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

均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

家版权局)负责。

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将中国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工作,书号、版号和新

闻记者证的发放,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的

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

作权的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

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草案,

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

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

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

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

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

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

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

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

立。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

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

、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监督管理印刷业。

(六)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指

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

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

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

(八)组织、指导教科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及其

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九)管理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

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

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

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

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二)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

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十三)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

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

理工作全国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设

9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

综合协调署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机要

、保密、保卫、信访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开展

新闻出版政策研究并提出新闻出版立法建议,承办行政

复议和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方面的

动态;协调、管理新闻出版信息网络系统;制订新闻出

版业统计制度并指导实施;拟定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国家对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

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产

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监督管理署直属单位国有资

产。

(二)图书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拟定图书出版政策、规章;制订图书出版社的总量

、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承办图书出版社的设立、专业分

工和主要项目变动的审批工作;拟定国家重点图书出版

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

的备案事宜;负责图书出版社年检和图书质量监督,组

织对图书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

规行为;管理全国性图书出版基金;调控图书品种及书

号总量;承办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三)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制订报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承办新办报纸

、期刊和建立报业集团、报纸分支机构及报刊更名的审

批以及报刊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负责报社、期刊社年

检和报刊质量监督,组织对报刊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

报刊和报社、期刊社的违规行为;管理、监制全国新闻

记者证,负责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

拟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政策、规章;制

订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承办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工作;拟定国家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

组织实施;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备案

事宜;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及复制单位的年

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监督、组织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工作;组织查处违禁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查处音像、电子出版及复制单位的违

规行为;调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品种和版号总量。

(五)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办公室)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承办审批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和管

理大学、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工作;规划、审批和

指导全国性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书市;组织查处非

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研究提出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

办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查处

大案要案的工作。

(六)印刷业管理司(科技发展司)

拟定出版物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政策、法规、

规章及印刷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印刷企业

的年检,组织查处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拟定新闻出版业科研、技术进步、技术监督的

有关政策、规章及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承办

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批、协调工作。

(七)人事教育司

拟定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

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

管理规定,指导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定

新闻出版系统职业技能规范、教育发展规划和职工培训

规划;负责直属高等院校教育管理;承办署机关干部和

直属单位署管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署机关和直属事业

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八)对外合作司

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

执行工作;承办新闻出版系统访问交流项目和团组的审

批工作,研究提出加入新闻出版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意见

;承办设立新闻出版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的核准工作;承办设立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境外类似

机构的核准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出国

(境)、来华(进境)展览、展销和进出口贸易。

(九)版权管理司

组织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拟

定著作权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

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

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

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

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

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

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

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

权利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

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

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

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

5名。其中: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署长4

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正副司长职数31名(含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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