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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给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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