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5-10-05失效日期:1993-11-03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检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198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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